簽訂空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訂立2.35W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爭議的情況,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後補填內容的效力。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於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爲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同文字主要由金融業經營者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別約定”系空白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後手填或機打,該部分條款構成每筆交易的個性部分。
因此,簽訂空白合同其行爲代表的含義便是將空白條款部分規則的制定權利,完全交給了對方行使,因此,律師提醒大家,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避免空白條款,避免出現合同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同文字主要由金融業經營者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別約定”系空白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後手填或機打,該部分條款構成每筆交易的個性部分。
因此,簽訂空白合同其行爲代表的含義便是將空白條款部分規則的制定權利,完全交給了對方行使,因此,律師提醒大家,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避免空白條款,避免出現合同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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