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一、贈與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屬於無償行爲,贈與合同雖原則上爲諾成合同,但在贈與物權利移轉之前,除經公證或爲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任意撤銷其允諾。受贈人忘恩負義的,即便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並取回贈與物;贈與人也不像出賣人那樣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各國立法還都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損毀、滅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有這些,都體現了贈與作爲單務、無償合同與典型的交易行爲(如買賣、租賃)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制度差異。
二、古典理論揭示了贈與的有償性質
古典合同法理論從人類的社會行爲中抽象出各個典型的交易關係並加以標準化,透過細密的法律規制來建構典型合同的體系。但在社會學的視野中,交換不限於“片斷式”的個體行爲,也不限於確定的可折算成金錢的交換。在他們看來,契約包括所有人類的行動,經濟交換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動行爲。
因此,每個具體的法律締約行爲都只是廣義社會交換鏈條中的片斷而已。像贈與這樣的被傳統民法定性爲“無償”的行爲,其實並非真的“無償”,贈與人同樣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動機和需求。只不過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對價或報酬”的外觀掩蓋了起來。他們真正追求的東西其實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國法普遍允許贈與人可以撤銷對“忘恩負義”受贈人完成的贈與行爲,其實就是承認贈與人對受贈人存在着廣義上的“交易”訴求。
對此,日本著名民法學者大村敦志指出,贈與行爲盛行於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並不相同。那些在各種節日進行的各種社交性贈與仍是互酬的,在社會學上具有“對待給付”的性質,從長期來看,受贈人必定要對贈與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報。只有那些向公益團體的捐贈,才屬於真正無對待給付的贈與。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贈予合同是無償的,但並不代表不需要簽訂合同,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贈與合同的具體協議內容,如果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也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約責任的,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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