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範圍有哪些
一、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範圍有哪些
從《公司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範圍較廣,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侵害人,均可能成爲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清算組成員以及其他任何人。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來維護公司利益進而維護原告股東的利益。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但並非所有股東均可起訴。爲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或者惡意訴訟,公司法對股東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都作了限制。
1、 持股數量要求。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東提起訴訟時的持股數額沒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纔有權提起代表訴訟。
2、 持股時間要求。新《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持股時間也沒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東的持股時間規定爲“連續180日以上”,隨後《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強調這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爲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如果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後,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除非由其它適格股東作爲原告繼續該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1、 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 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 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爲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爲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爲維護公司利益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 有明確的被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他人。
4、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爲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依法享有公司帶來的收益,以及對公司具有管理的權限,同時需要對公司進行做出資的義務。在公司進行訴訟案當中可以擔任原告或者是被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是可以進行訴訟的。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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