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有哪些?
一、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有哪些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爲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爲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爲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爲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派生分離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分立程序、需要的材料不相同。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公司分立需要履行什麼程序,提交什麼材料。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義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出去另設一個或若干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另設的新公司應辦理開業登記,存續的原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分立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擔保情況的說明。
(5)公司新一屆股東會議決定(主要寫明: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歷表》、《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
(9)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
2、派生新設立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分立後存續公司原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二)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將全部資產分別劃歸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
1、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原公司股東會(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爲哪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原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同意分立和註銷決議(主要內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註銷)。
(3)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
(4)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5)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複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應提交的檔案。
三、公司分立的權力和義務
爲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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