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基金募集的合作模式有哪些?
一、併購基金概述
併購基金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用於併購企業,獲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併購企業後,透過重組、改善、提升等方式,實現企業上市或者出售股權,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
併購基金一般採用非公開方式募集,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透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從歷史數據看,國內的併購基金一般投資期限通常爲3到5年,國際上的併購基金從投入到退出一般需要5到10年時間,年化內部收益率(IRR)可達到30%左右。
在投資方式上,併購基金多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極少涉及債權投資。投資標的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優質企業。
併購基金投資退出的渠道有:IPO、售出、兼併收購、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
二、併購基金的募集合作模式
目前國內併購基金的主要募集合作模式爲PE+上市公司,雙方優勢互補,PE機構利用專業的資本運作與資產管理能力爲併購基金提供技術支援,上市公司以良好的信譽背書爲併購基金資金募集與後期退出提供便利渠道。
1、設立併購基金對上市公司的積極作用
(1)提高公司實力,提升公司估值
產業整合與併購重組,勢必將增強上市公司實力,擴大上市公司影響。由於併購風險可控,預期明確,股價會有較大幅度上漲,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市值。
(2)槓桿收購,佔用公司少量資金
透過併購基金進行收購屬於槓桿收購,上市公司只需付出小部分資金,且可以根據項目進度逐期支付,其餘資金由併購基金管理人進行募集,即可鎖定併購標的。
(3)充分利用投資機構的專業經驗,規避各類併購風險
併購工作實施過程中一般可分爲三類風險:
實施前的戰略決策失誤風險;
實施中的資訊不對稱風險;
實施後的整合風險。
PE機構具有先進的投資技術及專業的資產管理才團隊,在行業分析、併購標的篩選及價值發現方面經驗豐富;PE機構擁有高超的談判技巧,保證在最佳時機、以最合理的價格收購目標企業;PE機構的上述優勢可彌補上市公司在併購實施過程中的短板,規避大部分併購風險。
2、併購基金髮起的出資比例及資金募集
根據PE機構及上市公司出資比例可以將併購基金劃分爲五種模式。
模式一:PE機構出資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出資10%-30%,其餘資金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模式二:PE機構出資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作爲單一LP出資其餘部分
模式三: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一併)與PE機構共同發起成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由該公司作爲GP成立併購基金,上市公司出資20-30%,上市公司與PE機構共同負責募集其餘部分
模式四:上市公司出資10-20%,結構化投資者出資30%或以上作爲優先級,PE機構出資10%以下,剩餘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模式五:上市公司出資10%以下,PE機構出資30%,剩餘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綜上所述,這些是本站小編對併購基金募集從併購基金的概念和併購基金募集模式方面做出的解答,併購基金募集有着多種模式,不同模式有着不同的具體操作形式。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
貨款在破產中是否以普通債權申請
一、貨款在破產中是否以普通債權申請貸款在公司破產時,是不是以普通債權申報,要依據貸款是否有擔保而定,如果有擔保的,申請時應當說明貸款人擔保,而不是普通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
參加暑期培訓班受傷培訓機構要負責嗎
一、參加暑期培訓班受傷培訓機構要負責嗎1、培訓班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孩子在培訓班中受傷的,培訓機構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
-
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嗎
一、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嗎股東不能申請破產,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依照《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
-
公司解散後合同如何履行,公司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解散後合同如何履行公司在解散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經營無關的活動,所以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公司清算組一般會解除,並且依據合同性質進行相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