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是什麼
生活中,大家在工作的時候,肯定都是有工作準則的,公司需要遵守我國的法規,作爲員工來說,就必須要遵守公司的章程。違法公司的章程的話,公司是有權利進行處罰的。當然了,公司的章程制定也是需要合情合理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是什麼?
透過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則主要爲如下幾個方面:
1、修改公司章程的主體專屬於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屬於公司的權力機構,修改公司章程的權限應當也必須屬於公司股東(大)會,這也屬於各國的立法通例。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須以特別決議的形式作出。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及外部經營行爲的根本規則的變更,對公司影響甚大,而且還可能關係到其他不同主體的利益調整,因此,公司法將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爲特別決議事項,從而提高了透過章程修改所需表決權的比例,此種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各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通例。
二、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進階管理人員的範圍。
三、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爲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爲無效。
其實,在一些正規的公司,公司的章程在制定的時候,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同意的,不能說全憑一個人的意思制定。大家在工作中雖說壓要遵守,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明顯不合理的話,大家也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爲了公司更好的運營,適當的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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