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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公司法人借用是違法的嗎?

一家公司的法人一般由公司中的董事或者執行董事來擔任,但是有些公司出於特殊的情況或者想鑽法律的空子,讓與公司不想幹的人員出任公司代表,這種情況稱之爲法人借用,也是我們所常說的掛名法人。那麼武漢公司法人借用是違法的嗎?作爲一家公司的法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武漢公司法人借用是違法的嗎?

武漢公司法人借用是違法的嗎?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是受僱於公司爲公司履行職務的人。值得強調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可以視爲公司的行爲,一般來說,其行爲後果歸屬於公司,但法律規定有法定代表人會因公司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實踐中,俗稱的法人代表一般來說,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公司職權的負責人。

因此,掛名法人代表,始終存在着因公司行爲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爲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特別是在不能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更甚:

第一,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爲不知情。

第二,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爲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爲、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爲,“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爲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爲,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爲,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第四,自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行爲也就是公司的行爲,其行爲後果應該由其公司承擔。於此相對應的情況是,如果公司發生任何情形,法人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公司涉嫌違法行爲、公司破產等,法人都要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掛名法人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還請大家提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