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1修訂內容主要是什麼
計劃經濟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當今時代的需求的。我們將世界上金融體制的發展概括爲計劃趕不上變化,其實是很有道理的。我國有關部門也正是體會到了這一點,所以針對公司法當中的一些法條,也不會像過去一樣墨守成規,公司法在2017年就進行了重新修訂。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2017修訂內容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修訂內容主要是什麼?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鼓勵投資原則。
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公司首先是股東投資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鼓勵投資’便利投資,激勵投資。在全球經濟激烈競爭的背景下,各國經濟的競爭不僅是產品、市場的競爭,更是制度的競爭。制度的競爭,無論是頂端競爭,還是底端競爭,其實質都是比試誰的規則最優,誰更能吸引投資者,誰更能爲企業成長、發展提供最優越的制度環境。因此,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一改原來過分強調規範、限制和管理的立法價值傾向,轉向對投資者提供便利、服務與激勵的立法價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資本額、放寬出資形式、允許分期繳納出資、取消股份公司設立審批等,都是鼓勵投資原則在立法上的體現。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內的體現,含義是:允許公司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決定公司的一切事項,允許以章程、決議及約定排除任意性條款的適用,審慎設定強行性規範,努力維護公司行爲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給公司自治的空間過於狹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尊重股東權利,加強公司自治,從片面、過度的防範、管理與控制轉向對公司自治的尊重,適應了公司法發展的內在規律性要求。
2、股東平等原則。
股東平等原則,指在各股東之間基於股東身份而發生的法律關係中,應該給予股東以平等待遇。股東平等的出發點是主體平等、實質平等,包括四重含義:所有股東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於同類股權,股東的權利義務的性質與類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視待遇。股東平等原則不排斥股權在具體內容的差異,如普通股與優先股的差異。股東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現實狀態下存在差異’如因爲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紅差異,這一差異可以依據股東所持股份增減而發生轉化。股權行使應基於誠信原則,禁止股東權利濫用。股東是公認的最主要的公司利益相關者,股東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平等原則在公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也是平等保護投資者利益、調動投資者積極性的客觀要求。它一方面承認多數股東憑藉資本多數決控制公司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對多數股東濫用控制權欺壓少數股東保持警惕之心,透過課以股東間的誠信義務、禁止股東權利濫用、抑制多數股東控制權的行使、保護少數股東的特別規則等手段,來努力實現股東間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所以,股東平等區別於股份平等。
我國修訂的公司法當中一共修改了三個部分,分別是對公司的註冊資本其實是有所放寬的,公司在進行登記的時候,登記的事項和登記檔案進行簡化,還有一個就是將公司的註冊資本由過去的實繳登記改爲現在的認繳登記。總體來說,現在創辦公司是非常方便、靈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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