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權利有哪些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權利有哪些
1、股東身份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4、資產收益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爲限。
6、關聯交易審查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8、決議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9、退出權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10、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規定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覈准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所以除了一些特殊行業需要相關部門批准,其餘都可以填寫。但是公司的經營範圍儘量和公司的主營業務相符,這樣營業執照上也比較有說服力,顯得主營業務突出。
作爲公司股東有權請求解散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下,繼續存續會導致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此時透過其他途徑也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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