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所在公司的資產被凍結股權可以轉讓嗎?
一、股東被凍結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益,公司資產被採取強制措施,不影響股東轉讓所持公司的股權,不過,既然公司資產被查封凍結,勢必影響到股權轉讓的價格。
因債務被法院凍結資產,應該是涉及訴訟,法院依申請人申請保全財產。對保全財產的範圍是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如果想解除保全,得申請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解除。
二、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爲,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爲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爲,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爲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爲計算標準。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綜上所述,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透過出售股權等方式可以擴大經營以此來吸收資金,但是如果在經營過程當中出現了特殊情況,那麼也是會按照規定將企業的股權進行凍結的,當然在凍結之後股東仍然可以出售相應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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