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的哪些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人因爲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且不用執行合夥事務,所以現實中經常會出現有限合夥人越權執行合夥事務。在這種現象頻發的情況下,我國法律法規對有限合夥人的哪些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作出了一定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帶您一起了解。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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