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具有哪些特徵
一、有限合夥企業具有哪些特徵
第一、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三、有限合夥人僅能以勞務以外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第四、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由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不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五、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從以上特點大家有沒有感覺到有限合夥企業具有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雙重的影子。
二、有限合夥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表見普通合夥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爲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還債順序:1、企業先還;2、普通合夥人和表見普通合夥人對外連帶。
(四)無權代理: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還債順序:1,企業先還;2,普通合夥人連帶;3,企業和普通合夥人向該人追償。
(五)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限合夥企業能夠納入更多的投資者,對投資者之間進行互補作用,能夠聚集更多人爲企業運營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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