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註冊資本多少
一、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註冊資本多少?
註冊公司註冊資本是股東自行約定的,新公司法的註冊資本已經改成了認繳制度。認繳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就是: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二、註冊公司需要什麼滿足什麼條件?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公司的獨立權利。原則上,對於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幾乎是與自然人一樣的獨立實體。公司若要與自然人一樣,就必須擁有權利。這些權利是非常廣泛的,如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包括不動產的權利、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以及在公司目的範圍內從事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的權利。但是,基於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質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婚姻權、繼承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又如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某些權利應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與其經營範圍相一致。
(2)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就意味着股東除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外,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這也是公司與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形態如合夥、個人獨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的本質區別之一。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最新的法律制度當中沒有在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強制性的約束了,這也是國家根據現在的創業環境,相對應的調整了註冊公司方面的一些條件限制,國家給予了好的創業政策,所以,每個時代都有每個時代的創業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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