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程審計結果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一、對工程審計結果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對工程審計結果申請行政複議是合法的,向做出審計結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復議,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即可進行復議。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再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一級複議制度是中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複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提出行政複議是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爲,因爲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的,但是需要注意一定要找準複議機關,否則會議不予授予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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