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權篇21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累積性、潛伏性、緩發性、公害性等特點,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成本較低。爲了懲治生態環境侵權行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規定了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提供了生態環境相關的制度保障。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1、構成要件
(1)侵權人實施了不法行爲。懲罰性賠償不同於普通環境侵權,其賠償數額更高,具有普通環境侵權不具備的懲罰功能,構成要件應當更爲嚴格。企業的排污行爲只要符合國家環境行政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行政法的角度看,那就是合法的,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僅是社會正常發展所必需的,也應當爲法律所保護和鼓勵,對企業的排污行爲施以懲罰,必須以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爲前提,否則不具有正當性。
(2)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故意”作爲一種主觀狀態,難以直接證明,實踐中一般透過侵權人的行爲來認定,如侵權人多次非法排污並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侵權人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氣廢渣直接排放或者傾倒,侵權人關閉環境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故意干擾監測系統,侵權人在正常排污設施外留有偷排孔等,這些都能證明侵權人對其排污行爲可能造成的後果,絕對不是因爲疏忽大意而是故意爲之,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
(3)造成嚴重後果。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功能,在適用上應當遵循謙抑原則,不能對侵權人動輒就處以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聚焦於損害後果嚴重的侵權行爲,不僅對受害人的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還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甚至不可逆轉的損害。
2、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賠償超出賠償數額的額度,應與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損害後果、對侵權人的威懾等大致相當,不能畸高。通常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3) 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如被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等:(4)侵權人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益(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侵權人已經受到的刑事或者行政處罰:(7)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8)案件的社會影響等。
二、典型案例——浮樑縣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僱請李某賢將30車共計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某村附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某村周邊約8.08畝範圍內的環境和浮樑縣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響了浮樑縣內某村約6.6平方公里流域的環境,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居民的飲用水安全。經鑑定,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爲人民幣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7135.45元,併產生檢測鑑定費95670元。受污染地浮樑縣某村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共計人民幣528160.11元。其中,吳某良、吳某民、李某賢等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另案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請求被告公司賠償相關生態環境損害。
2、案件評析
生效裁判認爲,被告公司將生產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處理,放任污染環境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後果。且至本案審理期間,涉案傾倒廢液行爲所致的環境污染並未得到修復,損害後果仍在持續,根據《民法典》第1232條的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了嚴重後果,被侵權人浮樑縣某村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最終,綜合該公司的過錯程度、賠償態度、損害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到行政處罰等因素,判令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135.45元、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檢測鑑定費95670元,並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1406.35元,以上共計3025071.91元;對違法傾倒硫酸鈉廢液污染環境的行爲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關聯法律規定:
民法典 - 179條
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 第6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 第1-1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 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 第2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見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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