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以案說法:女子自稱“開玩笑”用鐵錘砸死丈夫,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判刑!
淮南一女子劉某某和丈夫因睡覺時拌了幾句嘴,隨後劉某某用鐵錘砸死丈夫。被抓後,劉某某還辯解稱,自己是和丈夫“開玩笑”的。4月2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劉某某,女,漢族,1961年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因家庭瑣事與其丈夫王某(被害人)發生糾紛,劉某某便從家中找出一柄木把鐵錘,來到王某臥室,用鐵錘多次砸向躺在牀上的王某頭部,致使王某頭部大量出血。劉某某作案發出的聲音被路過的鄰居聽到,鄰居趕緊打電話聯繫王某的女兒王某某,讓她回家看看。當日23時50分許,女兒趕到現場,發現父親已死亡。劉某某案發後外逃。
2020年4月29日,劉某某被警方抓獲。她交代說,當晚九點多鐘兒子睡覺後,自己睡不着覺就起來走到丈夫王某睡覺的那屋,“王某問我幹什麼?還不睡覺?我講馬上就睡,隨後我去拿了一把鐵錘,朝王某頭上顛了兩錘,他當時沒睡着,他問我幹什麼?說着就坐起來了,我又用鐵錘朝他後背砸了兩錘,他被捶倒在牀邊的地上,接着我又朝他頭上砸了兩錘,就把他砸死了。”
劉某某稱自己是跟丈夫開玩笑的,也沒想太多。隨後她逃走時還把門鎖了起來,怕砸死丈夫的事情被別人發現。然後就把鐵錘藏在廚房稻草下面,心想只要把鐵錘藏起來別人找不到它,砸死丈夫的事慢慢就能了結掉。
經鑑定,劉某某作案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某某作案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爲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羣衆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爲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爲;(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爲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爲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爲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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