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花了50多萬元,分手後能要回嗎‖大竹律師
看看法院咋判決
南陽網訊(全媒體記者於歡)談了5個多月戀愛,吃喝玩樂加上給女朋友轉賬累計花了50多萬元,分手了,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12月16日,桐柏縣人民法院通報的該案件給出答案:女方需返還超正常戀愛範圍贈予的30餘萬元。
據介紹,去年6月,男青年大偉經朋友介紹與女孩小紅相識相知相愛,很快陷入甜蜜中的兩人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然而好景不長,5個月後兩人分手。在共同生活期間,大偉向小紅的轉賬中,6000元以上的有23筆共計321550元,零碎小額支出中有一些備註爲“520”“888”“1314”寓意美好以增進感情的紅包。分手後,大偉越想越氣,他於今年3月以不當得利起訴小紅,要求前女友返還爲其花費的50餘萬元。
桐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大偉所轉賬的每筆達6000元以上錢款共計321550元,其贈予目的已超出當地爲戀愛甚至結婚發展的正常範圍,故從情理、實際情況及法理角度,審理判令小紅需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這些錢。小紅拒絕還錢,大偉隨即申請強制執行。隨後,針對小紅的始終躲避和不配合,法院執行人員將其失信資訊進行曝光。在強大的執行壓力下,小紅終於承認錯誤,選擇全額還錢。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主審法官提醒,戀愛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雙方在交往期間,尤其是經濟交往過程中,雙方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國家法律及社會道德均不提倡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超出經濟能力範圍的大額花費,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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