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離婚後女方能分割嗎?
房產是一筆真重要的財富,在結婚買房的時候,雙方家庭總是因爲房產的問題展開討論,例如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男方出資買還是女方出資買,再或者是共同購買等等。之所以如此重視房產證上的名字,主要是因爲這關係到這處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雙方的利益。
如果是婚前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如果能證明當時有爲了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比如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間隔很短、買房時雙方已經同居、雙方已舉辦過婚禮等,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並在此基礎上考慮雙方的出資,對出資多的一方適當傾斜。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的話,會視爲女方對男方的贈與,從而認定爲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如果房屋是婚前由女方父母全款購買,登記在男方的名下,法院一般會將這套房產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女方父母爲出資人的情況下,因其與登記方並沒有直接的人身關係,出資買房一般是以子女結婚爲目的。因此,雙方離婚時,如果女方可以證明出資全部來自本方父母,但登記在男方名下,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爲夫妻共同共有,出資視爲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如果男方能夠提供男方父母與男方簽有書面的贈與約定或協議,那麼就能認定該出資爲女方父母對男方的單方贈與,爲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不能分割。
如果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買房,僅登記在男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法院也會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並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等原則,在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等進行適當傾斜。
離婚時在處理財產分割、房產分割問題的時候,經常會針對哪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糾紛,很多時候是不可調和的,雙方都想多分財產不肯退讓。這就需要在平時的生活中謹慎一些,多瞭解一些婚姻法的知識,遇到問題及時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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