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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法律2.72W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1、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爲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爲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爲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2、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爲作爲(特定行爲)和不作爲(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爲,即可以透過本人“作爲”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爲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爲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爲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即是沉默而爲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成立要件
追認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行爲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爲。效力待定行爲的本質就是行爲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爲,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爲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爲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爲時,也必須具備行爲能力。
3.被追認的行爲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爲必須是合法行爲,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爲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爲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爲,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爲、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爲,應當加以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