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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孩子盜竊怎麼定罪處罰

法律2.98W
教唆孩子盜竊怎麼定罪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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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孩子盜竊怎麼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9條對於教唆犯作出了規定,具體條文爲:“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教唆孩子犯罪的,不管孩子是否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者與孩子均構成共同犯罪,對於教唆者根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確定是主犯還是從犯。而盜竊罪我國刑法根據贓值大小分別確定了三檔法定刑,分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被教唆者未滿18週歲的,對於教唆者應當從重處罰。根據適用的法定刑檔次,在該檔次內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的、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