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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選擇

法律3.07W
遺囑見證人的選擇
遺囑見證人

對於哪些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我國繼承法有明文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司法解釋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