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證明
法律3.28W
離婚土地承包經營的分割,離婚土地承包經營分割的問題
一、離婚土地承包經營的分割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普遍推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由家庭以戶爲單位與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透過訂立承包合同以獲得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中,家庭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形式作爲承包人,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爲發包人。公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受法律保護的。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夫妻作爲農村承包經營戶中的重要組成人員,與其他的家庭人員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離婚時,應當保護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實際生活中,離婚當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很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結婚後女方在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被收回;離婚後,在男方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無法帶走,即使男方願意分出,也不便耕種,這樣就使離婚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生活困難的問題比較突出。爲了保護廣大婦女的權利,婚姻法第39條第2款明確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據此,離婚時,村民委員會、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剝奪。二、離婚土地承包經營分割的問題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可在確認家庭土地經營權是否爲夫妻雙方共有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選擇使用,或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爲合理的分割方式。同時,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分割,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1、是否應予分割,分割方式的選擇,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分割。2、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財產一樣,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對於家電、房屋等有形財產,或者象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這些財產都是靜態的,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有時爲便於調解或執行,往往會將這些財產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但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中,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着社會保障之功能,分割中,如將其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無疑剝奪了該方的生活保障底線。3、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時一般應歸於其撫養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時,以家庭爲單位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每個人,不論男女老幼,沒有差別,人人有份。有些地區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對已懷孕尚未出生的胎兒也分配了土地承包權,也有的對已結婚尚未生育的也預分了子女的承包土地份額。在離婚案件處理中,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子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也應予以明晰,並分配給其撫養方。4、不能以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最高法院在(1993)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1996)4號《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均作出過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的解答。這一原則已經因《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中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即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變,和新增加了第四十六條的婚姻過錯賠償制度而予否認。因此,在分割一般共同財產時,不能以一方在婚姻關係中的過錯責任而照顧另一方,同時,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村生活保障底線,更不能以一方在生活中的過錯而使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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