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幾時內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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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口頭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被繼承人)因存在危急情況,所以在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的見證下,透過口頭陳述的方式按照其遺願對遺產作出處分的行爲。顯然,口頭遺囑與代書遺囑及錄音遺囑一樣,都是需要有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但口頭遺囑的載體卻是遺囑人(被繼承人)的口述內容。鑑於口頭遺囑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故法律又要求遺囑人(被繼承人)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如果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便無效。國內關於口頭遺囑的案例是十分少見的,依據通說,“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遇到諸如戰爭、突發性自然災害、患重病頻臨死亡等危急情況,而無法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下,纔可以使用口頭遺囑。現實中,發生戰爭的機會不大,大規模的破壞性自然災害也不常發生,因而較常見使用口頭遺囑的情況,是發生在患重病的當事人之中。不過,患重病的當事人在訂立口頭遺囑時已頻臨死亡邊緣(否則不屬於危急情況),其神志是否清醒,表達是否清晰,是如何在危急情況下安排見證人的,及見證人能否真確理解遺囑人(被繼承人)的遺願等,都會受到嚴重的質疑。故建議,遺囑人(被繼承人)在危急情況發生前,就應當對遺囑的事宜作出處理,並儘量使用代書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訂立。否則,就可能會因爲口頭遺囑的巨大法律風險問題,影響到遺囑人(被繼承人)的遺願能否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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