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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法律1.63W
刑法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刑法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實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案件(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

擅離看守、監管崗位;

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於行爲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

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