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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出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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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出租車
出租車經營權的方式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是指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經營權再轉移的行爲,其方式主要是讓與和租賃兩種。由於經營權取得的有償性,因此其轉讓同樣可以實行有償原則,並且應當適應市場規律,使其價格由市場確定,政府對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規定納稅,否則對增值部分不應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規費。


建設部和公安部聯合頒佈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將經營者分爲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這說明經營權主體既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實際營運人即駕駛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由於出租車行業既不需要高新技術的投入,也不需要鉅額資金的運作,實際上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因此個體經營應該是一種最爲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國外,出租車行業也確實基本上是個體經營。


出租車的普及對人民羣衆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根據其經營的本質特性,應當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出租車管理部門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