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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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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授權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是什麼?
您好,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規定如下:法人就代表企業 公司權利和義務都在你身上 企業陷入財務問題的話 肯定先找你 問題具體在說了 附《公司法》摘錄: 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