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租賃合同風險承擔

法律2.37W
租賃合同風險承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租賃合同風險該由誰來承擔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麼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麼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麼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了租賃物滅失風險和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兩種,但在不同的風險下,承擔風險責任的主體是不同的。而實踐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很容易就此產生糾紛,建議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