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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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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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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1、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爲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爲。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爲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爲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爲。
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爲,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