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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和民事糾紛的

法律1.79W
交通肇事和民事糾紛的
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不僅是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之一,更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糾紛(欺詐)的根本界限。一般認爲,所謂非法佔用爲目的,是指以將公私財物非法轉爲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爲目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主觀性相當強,不可能透過客觀事實直接證明,如何準確加以判斷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認定即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害後果進行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行爲人自己的供述證明,而必須堅持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即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則,推定行爲人的主觀目的。結合金融詐騙類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我們認爲,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爲人事前有無歸還能力,如行爲人的資產負債情況等。


2、行爲人事中有無積極歸還或者消極不歸還行爲或表現,如行爲人編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拖延歸還 被害人的財產等。


3、行爲人事後處分財物及對他人財產損失的態度,如行爲人是否透過實施詐騙行爲排除被害人對其財產的控制並將其財產轉歸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將被害人的財物用於給定的用途,是否具有轉移財產、隱匿財產、拒不交代財物的真實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財物無法收回的行爲等。實踐中,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認定應在綜合考量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推定而得。需要請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具有上述一種情形,如將被害人的財物用於個人還債等個人用途,並不意味着其一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有結合其他 事實,如該還債行爲導致其最終不能歸還財物給被害人等,纔可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