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索賠時自家貨車不算"私家車"?,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仍需賠
中國法院網訊(高帥)張女士的丈夫因車禍不幸身亡,張女士想起曾爲丈夫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於是找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貨車不屬於保險合同里約定的“私家車”爲由,只願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賠付。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並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基本保險金額的15倍。
2018年3月15日,張女士以其丈夫解某爲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在駕乘私家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金爲基本保險金額的15倍。此外情形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賠付。
保險合同的“釋義”中對“私家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進行了詳細解釋,包括要符合汽車分類國家標準;有合法有效行駛執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的非商業營利性用途;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等。
2021年8月3日,解某駕駛自家購買的重型倉柵式貨車運輸快遞時,發生連環碰撞事故,並致其本人當場死亡。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解某駕駛的貨車不屬於釋義中有關“私家車”解釋爲由,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了張女士10萬元。張女士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釋義性條款透過專業性術語對“私家車”進行了定義,但該釋義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俗理解,實質上限縮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以此拒賠的範圍,變相限制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構成實質意義上的保險人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前,就保險合同中免除或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駕乘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的約定,向原告賠付15倍基本保險金額,即75萬元。扣除已賠付的10萬元,被告還應向原告賠付65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免責條款經過提示、明確說明才產生效力
保險合同除去專門列舉免責條款的章節,仍然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涉及的釋義性條款,其內容實質在於限制、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也應當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也應經過提示、明確說明才產生效力。而且,本案中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章節放在第六部分,而案涉釋義性條款放在第十八部分,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法官提醒,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因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以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相互誠信爲基礎。因此,在保險合同簽訂前,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負有提示、明確說明義務,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從而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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