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習“空中瑜伽”摔傷致殘,健身房有責任嗎?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宋窈
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時,從吊繩墜落造成十級傷殘,與健身房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王女士將健身房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30餘萬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健身房賠償12.5萬元。
原告王女士訴稱,其在健身房辦卡鍛鍊,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課運動時,從吊繩墜落,造成肩部脫臼骨折,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後續健身活動。事故發生後,其獨自撥打120救護車送醫急救,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其在該健身房進行健身活動,健身房作爲提供健身服務的場所,應對健身活動進行輔助指導並有救護保障義務,以防參加健身活動的人員受傷,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健身房辯稱,其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保障義務、救助義務,在王女士受傷後及時妥善處理。王女士受傷是她自身過錯造成的。作爲一名成年人,且已健身多次,王女士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健身房明確告知應着運動服健身,聽從教練的指導鍛鍊,禁止拍照,絕對不能鬆手。王女士未按照規定佩戴手套,未穿運動服,在不熟練新動作的階段,趁教練指導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手打滑後摔落,王女士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從危險預防、事後救助等多方面,其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且態度積極地解決後續事宜。
王女士申請傷殘鑑定,鑑定結論爲,因從瑜伽繩墜落造成左肩關節脫位伴肱骨大結節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爲,健身房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開辦的瑜伽課程上,學員王女士在尚未從高空吊繩瑜伽上安全下繩的情況下,教練即轉身去輔導其他學員,該行爲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王女士作爲成年人,在做此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時,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其自身對摔落受傷亦明顯存在過錯,應減輕健身房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減輕的比例爲30%爲宜。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賠償王女士12.5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爲專業健身機構,對於健身者來說系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對健身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供適當安全的健身場地,專業健身教練等,在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健身活動時,應當控制學員人數或者增加教練人數,以保證教練能更好地照顧到學員。健身者作爲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進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難度健身動作時,應當專注謹慎,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健身活動。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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