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與子女房屋分配協議父親去世後子女能否起訴履行
原告訴稱
原告吳某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吳某清繼承取得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的房屋的50%;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的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爲原告吳某清與被告方某按份共有,每人50%;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吳某坤與方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子女3人,分別爲被告吳某傑、原告吳某清及被告吳某英。2010年3月28日,吳某坤與原被告共同簽署協議一份,其主要內容爲“位於通州區一號,吳某傑、吳某英放棄繼承,吳某清在吳某坤與方某在世時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父母去世後此房屋由吳某清一人繼承”。
吳某坤於2018年6月2日去世。協議書系吳某坤與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多年來,也一直是原告對父母進行照顧,因此協議書是合法成立生效的。現吳某坤已經去世,因此原告要求按照協議書的內容,繼承吳某坤享有的訴爭房屋50%的份額。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判如訴請,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傑、吳某英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認爲協議書是無效的,協議書不符合立遺囑的形式要件,協議書籤訂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也沒有見證人簽字,並且2010年簽訂協議的時候,也沒有打印遺囑,沒有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即使該遺囑有效,我們認爲遺囑也沒有生效,在遺囑中,是吳某坤和方某都去世了才由原告繼承。對於吳某坤遺囑的部分,我們不同意由原告繼承,原告未盡到贍養義務,所以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方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庭駁回,方某在有生之年,本房產的產權不能變更。
法院查明
吳某坤與方某系夫妻,共生育三女,分別是長女吳某傑,次女吳某清,三女吳某英。吳某坤於2018年6月2日去世。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登記產權人爲吳某坤。
2010年3月28日,吳某坤、方某、吳某傑、吳某清、吳某英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爲:我夫妻二人現居住在通州區一號。經我家五口協商,吳某傑、吳某英二人放棄。吳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時由吳某清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去世後此房由吳某清一人繼承。此協議書一式四份。落款有吳某坤、方某、吳某傑、吳某清、吳某英五人簽字。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吳某清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爭議焦點即《協議書》的性質問題,首先,雖然《協議書》中存在“吳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時由吳某清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去世後此房由吳某清一人繼承”這樣的文字表述,但從形式上來看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
從《協議書》整體的意思表示來看,《協議書》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確認了涉案房屋的來源;二是對吳某坤和方某生前的贍養問題進行安排;三是未來房屋的歸屬問題,因此實質上看系父母對於家庭財產分割和養老生活的綜合安排,應屬於分家協議性質,故對於吳某清主張按照遺囑來繼承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吳某清的訴訟請求,《協議書》對於財產的分配約定了條件,即“吳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時由吳某清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去世後”,即有贍養的條件也有時間的條件,僅從時間條件來看,現其中吳某坤已去世,方某健在,時間條件目前尚不具備,故對於吳某清要求涉案房屋50%的份額歸其所有並協助辦理過戶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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