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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貸款用女兒名字購房,如今產權歸屬起紛爭

      老人因年齡限制,無法辦理貸款,繼而以兒女的名義貸款購房,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而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讓原本和睦的家庭關係增添裂痕……

爲貸款用女兒名字購房,如今產權歸屬起紛爭


       案例回顧

       早在1998年,陳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的一套小房子面臨拆遷,一家人獲得了一套60平米的回遷安置房。隨着女兒長大成人,陳先生夫婦越來越覺得這套兩居室的住房,略顯狹小。於是,在2008年,陳先生以女兒的名義申請下一套三居室的經濟適用房,並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貸款。

       住房條件大大改善,一家人如願搬進了新居。可這份平靜的生活,隨着女兒結婚生子而被打破。讓家人間產生裂痕的,正是這套以女兒名義貸款購買的三居室。

       原來,女兒眼見房價上漲,心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眼看着父母省吃儉用,欠銀行的貸款即將還清,竟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女兒提出,希望兩位老人將該房產出售,爲外孫在西城區購置一套學區,並落在自己名下。

       對於女兒提出的要求,陳先生夫婦感覺不太舒服,但考慮到可以讓小外孫有一個更好的教育環境,便沒有反對。

       如今,面對自己出錢購買的房子真的要落入女兒與女婿之手,陳先生夫婦開始擔心自己日後的養老和居住問題。每每提及這個話題,一家人總是鬧得不歡而散。兩位老人眼見已經無法與女兒順暢溝通和協商,便想率先提起訴訟,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屬,以便保障自己日後的養老問題。那麼,陳先生的願望能實現嗎?讓我們來聽聽懷向陽律師的分析。

律師說法

陳先生的訴求能否實現需明確:

一、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是以個人爲單位還是以家庭爲單位;

二、由誰出資購買,後續還貸情況;

三、房子居住使用情況;

四、是否存在借名購房的合意。

      明確上述幾個問題後,對本案的分析才能更加準確。


 一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


       從案情描述來看,該經濟適用房是以女兒的名義申請的三居室,當時女兒沒有結婚。

       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用於保障申請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相關政策來看,如女兒以個人名義申請,能分到三居室的可能性不大。建議陳先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取申請經適房的申請單,看是以家庭名義申請還是以女兒個人名義申請,這對案件的後續判斷非常重要。


 經濟適用房誰出資?誰還貸?


       女兒婚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首付款是女兒個人出資?還是陳先生夫妻出資?或是家庭共同出資?在女兒結婚前的還貸情況是什麼?結婚後是怎麼還貸的?這部分也對案件後續分析至關重要。

       同時提醒讀者,婚前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保障性住房,登記在個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在離婚時,實踐中傾向認爲保障性住房歸申請人所有,申請人應當向對方支付還款部分的房屋對價。


 房子的居住使用情況


       房子由誰居住使用,居住使用年限在實踐中也會影響房屋的歸屬。

       如房子是一家三口在居住,且陳先生夫妻並沒有其他住房,在陳先生夫妻有出資的前提下,爭取房產份額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


       如上述情況已經查明,房子由陳先生夫妻付首付款和還貸款,陳先生一家在房內居住,可以初步推斷陳先生夫妻倆有可以爭取房產份額的空間,能夠分到多少,需結合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判斷。

       從實踐中來看,因經濟適用房具有保障住房的性質,其產權歸屬的區分比較嚴格,通常認爲是申請人所有,如出資人與申請人不一致,還需要綜合考量居住情況和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要求進行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援,但在訴中或者訴前滿足五年登記轉移要求的,可以判決轉移登記。

       本案中,陳先生夫妻提出在1998年,房屋拆遷分到的一套回遷兩居室,隨着女兒的長大,居住使用空間不夠用,後以女兒的名義申請了一套三居經適房,以女兒的名義辦理貸款。一家三口搬進新房,可以推斷房子是三人共同居住,如陳先生夫妻有出資,那麼儘管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陳先生夫妻依舊可以主張房產份額。


       家人之間存在矛盾十分平常,如何化解矛盾是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當仔細思考的。當房子變成了家,房子本身就有了不一樣的意義,兒女不應漠視父母多年的犧牲,父母也應充分考慮子女的難處。爲了下一代的成長,還是要妥善處理家庭矛盾,畢竟家和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