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律師——借親屬名義買房,登記人主張親屬間財務混同,不願意過戶房屋糾紛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某莉和陳某坤、陳某浩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陳某莉所有;2.判令陳某坤、陳某浩協助陳某莉辦理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陳某莉是陳某坤之次女,陳某浩是陳某莉的親兄弟。2009年1月,陳某莉購買了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陳某莉透過北京F公司中介購買該房屋,購房款由陳某莉支付給出賣人林某剛。該房屋登記在陳某坤名下45%、陳某浩名下50%的房屋所有權,實際上都是陳某莉借陳某坤、陳某浩的名字購買的,陳某莉是實際購買人、實際出資人,實際所有權人。
綜上,爲維護陳某莉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歸。
被告辯稱
陳某坤辯稱,不同意陳某莉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涉案房屋系陳某莉和陳某坤、陳某浩共有,陳某坤佔有45%的份額。第二、陳某莉和陳某坤多年來財產混同,陳某莉一直沒有收入,陳某坤退休後爲了養家做生意,所掙的錢交陳某莉管理,陳某莉購房款都是陳某坤提供。第三、陳某坤老了不能賺錢之後,陳某莉不盡贍養義務並轉移財產,否認她與陳某坤財產混同的事實,致使部分財產陳某坤名下僅剩餘涉案房產的部分份額。
陳某浩辯稱,我同意陳某莉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陳某坤與楊某娜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即陳某莉、張博、陳某青、陳某浩。2009年1月16日,案外人林某剛與陳某莉、陳某坤、陳某浩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莉、陳某坤、陳某浩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標的物價格91000元。後陳某莉等人取得產權證,載明房屋坐落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按份共有,陳某坤佔45%份額、陳某莉佔5%份額、陳某浩佔50%份額。
爲證明借名買房合同關係,陳某莉提交了陳某坤2020年5月8日、5月11日書寫證明以及2020年5月11日書寫遺囑等證據。2020年5月8日證明載明:宣武區一號房屋權證中共有人陳某坤共有份額45%是陳某坤之次女陳某莉借父親陳某坤的名字購買的房屋,所以該房產中陳某坤所佔的共有份額45%應該歸陳某莉所有。
證明載明:陳某坤房產是陳某莉借陳某坤的名字買的。遺囑載明:陳某坤私有財產都贈與周某,但因其中的房產是陳某莉借陳某坤的名字購買的與任何人及周某及其子女無關。陳某坤認可上述證明及遺囑確係其本人書寫,但陳某坤主張當時受陳某莉脅迫書寫,因陳某坤想和周某辦理結婚登記,但戶口本由陳某莉控制,陳某莉脅迫其書寫了上述材料後才肯將戶口本交給陳某坤。陳某莉否認存在脅迫行爲。
另,陳某莉主張購房款系當時陳某莉、劉某鑫和陳某浩取得其他房屋的拆遷款,劉某鑫、陳某浩將拆遷款交給陳某莉,由陳某莉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購房款。房屋自交付後一直由陳某莉實際管理使用。陳某坤認可購房款確係陳某莉向案外人支付,但款項系其支付給陳某莉的。
陳某坤亦認可涉案房屋一直由陳某莉實際管理,但租金用於家庭開支。陳某坤提供部分銀行單據,證明陳某坤曾多次給陳某莉錢,且陳某莉、劉某鑫也從陳某坤銀行卡中取款,故陳某坤、楊某娜夫妻與陳某莉、劉某鑫夫妻一直處於財產混同狀態。
裁判結果
一、確認陳某莉與陳某坤、陳某浩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陳某坤、陳某浩協助將各自所佔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份額轉移登記至陳某莉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陳某坤書寫多份材料均多次提及房屋是借名登記於陳某坤名下,陳某莉纔是真實權利人。陳某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受脅迫的情況下才簽署的上述材料,亦不足以證明其支付了購房款。結合陳某坤書寫數份材料的時間、房屋實際使用情況以及房款支付情況,可以認爲陳某坤與陳某莉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陳某浩明確表示認可陳某莉的主張,故陳某浩亦與陳某莉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上述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現陳某莉要求確認其與陳某坤、陳某浩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陳某莉要求陳某坤、陳某浩協助辦理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已經認定三者之間借名買房關係有效,故陳某坤、陳某浩應將其所佔份額過戶至陳某莉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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