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被騙,律師助成功退款
2019年7月,李小姐在朋友的介紹下,參加了韓國某化妝品品牌的宣講會。
會上,主講人介紹了該品牌在韓國十分熱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中國的市場潛力大,並且公司已經拿下該品牌的中國總代理權。
在厚利的吸引之下,李小姐當即決定加盟,簽訂了合同,並支付了加盟費。
在籌備開店過程中,李小姐才發現自己被騙了,加盟合同對韓國某化妝品品牌一字不提,反而是約定了另外一個從未聽說過的品牌,李小姐根本沒有取得韓國品牌的區域代理。
與此同時,李小姐在試用產品後出現了面板過敏等問題,李小姐當即向公司提出包括合同在內的所有問題。
公司卻謊稱合同上約定的品牌是一個大品牌,當中包含了韓國某品牌。公司會繼續爭取更多知名品牌的總代理,到時會一併加入到大品牌中,李小姐取得該合同品牌代理,也就相當於享有韓國某品牌的代理權。
李小姐認爲公司掛羊頭賣狗肉,合同品牌根本不存在,遂要求公司退還加盟費,然而公司態度十分惡劣,堅決不予退款。
李小姐求助無門後找到我們團隊,希望我們可以爲她討回公道,拿回被騙走的加盟費。
法律分析
根據李小姐提供的合同、聊天記錄、宣講資料等,我們分析認爲,公司利用李小姐對品牌加盟市場的不瞭解,虛構合同品牌。
實際上,公司根本沒有取得韓國某品牌的授權書,故意隱瞞合同真實情況,謊稱合同品牌已包含韓國某品牌,導致李小姐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行爲已構成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綜上,李小姐有權撤銷合同,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加盟費。
同時,按照李小姐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三個基本特徵,即特許人將經營資源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被特許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經營、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爲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而公司在李小姐加盟當日才完成註冊登記,也沒有進行特許備案,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兩店一年”的規定,存在嚴重的違規經營行爲。
最後,在團隊律師的多番交涉下,公司最終答應退還加盟費,李小姐成功追回了加盟費,挽回了損失。
律師提醒
做品牌加盟固然比從零開始創業的成本低,有公司手把手指點,可以少走彎路。但投資者需要擦亮雙眼,謹防被騙。
第一,要了解清楚準備加盟的品牌,如加盟的是國外品牌,應注意公司是否具備國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公司經營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
第二,審查清楚合同內容,如合同期限、合作內容,公司承諾提供的資源和支援等應有書面確認下來;
第三,有條件的應前往公司總部,以及已有的加盟店面進行考察等。
一旦發現自己上當受騙,應主動維權,不能坐以待斃,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如合同、付款憑證、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材料、與公司溝通記錄。當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應儘快委託專業律師介入處理,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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