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規定醉駕的口供會落實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任何一件事情要想查到水落石出,就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比如說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當中要給犯罪嫌疑人判刑,就需要相關的證據。同樣的醉駕的案件也會有證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根據相關的規定醉駕的口供會落實嗎?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根據相關的規定醉駕的口供會落實嗎?
證人證言只能作爲佐證使用,不能作爲醉駕、酒駕或雖然飲酒駕駛但是否構成違法犯罪的直接證據。是否醉駕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證據是血醇檢驗報告,每100毫升血液中血醇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時才能認定爲醉駕,大於等於20毫克,不足80毫克時爲酒駕,不足20毫克時不認定爲違法行爲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證人證言,當然是證據的一個種類,因此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證人證言並不能夠單獨作爲證據使用,也就是說他不能給醉駕的案件直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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