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與前科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成爲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爲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爲,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醉駕會有前科嗎
依據現行法律,醉駕被刑事拘留後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判決拘役的,所以會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案底是不可能消除的。
醉駕處罰規定: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駕駛人員存在醉駕的情況下,就已經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爲的,因爲最新的刑法中已經將醉駕認定爲危險駕駛罪,當事人在存在醉駕的情況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就必須留下前拉,對以後的工作學習等情況造成不利的影響,具體情況據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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