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是什麼意思
掛靠經營現象是指,“掛靠者”(個體運輸業戶、自然人)依附於“被掛靠者”(另外一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對外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爲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爲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爲“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範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
形式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爲“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二、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什麼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理由有:
(一)、關於被掛靠人責任類型的四種觀點中,直接責任說(也稱爲表見代理說)的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爲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乘客簽訂運輸合同,對於因該合同的違約責任,自應由被掛靠人承擔。而機動車致人損害屬侵權行爲,不存在代理的問題,無法適用表見代理。
另外,由於機動車主要掌控權及運營收入大部分歸屬於掛靠人,被掛靠人對機動車雖然有一定支配權但很有限,對機動車的執行利益也只限於其所收取的管理費。因此將掛靠人排除爲賠償責任主體是明顯不合理的。
(二)、對於墊付責任說,其缺陷在於既突破了法律規定,也不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所謂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爲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爲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爲人有特定關係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爲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類似於一般保證責任,即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的。才產生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樣由墊付人負墊付責任的結果。
墊付責任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以侵權行爲人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爲條件,
二是墊付責任作爲一種特別法定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此種責任的場合,否則不產生墊付責任的問題。由於掛靠人的經濟條件千差萬別,一概確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墊付責任可能與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符,某些情況下反而不利於對受害人的及時保護。
(三)、從擔保責任的理論角度分析,正是由於被掛靠人非法出借運輸經營資格的行爲,才使得掛靠人能夠披着合法外衣從事非法的掛靠經營活動,故被掛靠人允許掛靠人掛靠經營的行爲,可以理解爲被掛靠人對外擔保掛靠人具有運輸經營的資格;
因而,被掛靠人對外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可理解爲被掛靠人就掛靠人的掛靠經營行爲向第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而之所以將該責任定位爲連帶責任,則是爲了保證第三人的權利得到更爲妥善的救濟。在我國保險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所具有的擔保價值,有利於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有限連帶責任的觀點雖表面上遵循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但卻在實質上違反了公平原則。
因爲任何商業活動都是有風險的,如果被掛靠人只是在所收掛靠費(亦稱管理費)金額內承擔責任,那麼對被掛靠人來說,其根本沒有任何商業風險,不符合商事活動的特徵。
現實中,若需要進行車輛掛靠的話,則必須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掛靠手續才行。而通常情況下進行掛靠的都是那種運營的貨車進行掛靠,一般是自然人依靠企業法人進行掛靠。實踐中,作爲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往往也是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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