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
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按照我國的交通法規定,如果出現必要的情況,交管部門有必要對交通事故當中的當事人的車輛進行扣車,那關於扣車的期限在我國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中有具體的解釋。
首先,在我國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中的第39條規定提到: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我國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有必要對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或者是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進行勘察,而勘察的主要內容有以下的這些,首先是檢查交通事故當中的當事人的生理狀況,還要檢查當事人的精神狀況,如果出現當事人受傷的情況,還需要對當事人的損傷程度進行檢查,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出現的人員死亡的情況,還需要對屍體進行檢查,在檢查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之後,還需要對車輛的行駛情況進行檢查,分別需要檢查車輛的行駛的速度,還有行駛的痕跡以及現場的道路的一些情況等等。在進行現場檢查完畢之後的五天之內,必須要只拍一些專業的技術人員對於現場檢查的這些情況進行專業性的檢驗和鑑定,在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時候是有時間期限的,一般的時間期限是20天之內必須完成,而在這20天的期限之內,當事人的車輛是需要被扣押的。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那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時候,雖然期限是20天,但是如果出於案情的需要,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向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行申請,申請透過之後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十天,如果延長期限之後還不夠的話,還需要繼續向省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行申請。
在我國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中的44條規定還提到了,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我國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或者鑑定,在檢查或者鑑定的結果出來之後,必須要在兩天之內把相關的結果交給事故當中的當事人。當時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所給出來的關於事故的檢查或者鑑定結果證明之後,如果是有爭論或者異議的,那麼,當事人在接到結果之後的三天之內必須要提出重新進行檢查或者鑑定申請。在申請提出之後,必須要由縣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批准,批准之後該部門就要另外的指派更專業的技術人員對相關的交通事故進行更專業的檢查和鑑定,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對於交通事故的檢查和鑑定的重新申請只有一次機會。而重新申請鑑定和檢查之後的流程和時間期限跟第一次檢查和鑑定的流程和時間期限是一樣的。
在所有的檢查和鑑定的流程完成之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就應該通知當事人來領取事故當中的車輛,還有當事人的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中所提到的時間期限都是指工作日,而並不包含節假日的。對於交通事故當中扣押當事人的車輛,一般的扣車時間長度爲30天。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需要重新申請鑑定,重新申請鑑定之後,可以延長扣車時間,最長的扣車時間爲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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