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爲兩孤兒贏得20餘萬元保險金和相關賠償費
黃律師爲兩孤兒贏得20餘萬元保險金和相關賠償費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宋XX(已故)駕駛雲JXXX號小型麪包車搭載李XX、宋XX,沿昆孟線由思茅區駛往那瀾方向,當晚下雨路溼滑。0時許,當行駛至昆孟線K840+600M處,所駕駛車輛與道路東側警示墩發生碰撞後,墜入道路東側涵洞內,造成宋XX受傷,宋XX、李XX現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3日,普洱市思茅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思公(交)認字【2017】第53XXX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了上述事實。因道路溼滑的原因導致宋XX、李XX死亡,宋XX受傷的意外事故。事故發生後,宋XX、宋XX成爲了孤兒,其法定代表人委託黃雲龍律師爲其訴訟爭取保險金。
【律師分析】
黃律師接受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繼承人等委託,分析案情後,告知委託人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若協調無效再進行訴訟。
因協調無果,黃律師查明,死者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假日無憂綜合意外傷害險(基本部分)700000元、機動車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身故保險700000元、機動車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殘疾保險70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7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63000元。故宋XX、宋XX理應獲得相應的賠償,隨後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繼承人委託黃律師提起訴訟。
在庭審中提出,某保險公司對宋XX受傷治療無異議,但對原告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繼承人主張其承擔保險責任不認可,認爲事故系宋XX超速所致,故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可以拒賠。
【法院判決】
經過庭審查明,即宋XX(死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已經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拒賠的理由是駕駛員超速,故依據投保人與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條款,該起事故不在其購買保險的理賠範圍,屬於保險責任免除的範圍。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認爲,作爲投保人(被保險人)宋XX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後,雖然出具了《個人聲明》1份,但某保險公司無法證實其已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宋XX就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免除責任條款盡到充分提示及說明義務,亦未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綜上,該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宋XX及乘客不產生效力。即一審法院採納了黃雲龍律師的代理意見,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
最終,經過黃律師的努力,一審普洱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援原告原告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繼承人李XX、樊XX、宋XX、李XX的訴訟請求,即: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宋XX、宋XX、宋XX、李XX支付被保險人宋XX身故保險金10萬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宋XX、宋XX、李XX、樊XX支付被保險人李XX身故保險金10萬元;三、判令被告宋XX支付醫療保險金2748.74元;四、駁回原告宋XX的其他請求。[詳見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2018)雲08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書]
【辦案總結】
辦理委託手續時,黃律師已將調解和庭審的程序、方法及可能發生的結果及大致時間向委託人即各原告講解。在被告沒有旅行保險合同的誠意下,以及以保險合同“超速免責”的條款抗辯下,黃律師說服法官“超速免責”的條款系格式條款,被告未對死者宋XX進行詳細說明其後果,故對各原告不生效。判決生效後,三原告(反訴被告)曹XA、曹XB甚爲滿意。
經過黃律師及其團隊的努力,法判決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並說理表明,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格式條款已經充分告知被保險人宋XX的,對其不產生法律效力。
最後,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決。
法律解答:
一、何爲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爲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二、.格式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對其適用作出特別規定,以保證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格式條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說明的義務。《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免責條款的無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凡是具備合同絕對無效條件之一的,一律無效;凡是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予以免責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予以免責的條款的一律無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一律無效。
4、歧義條款不利於表意者解釋的原則。《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5、約定條款優先原則。格式條款和約定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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