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一)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以下简称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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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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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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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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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