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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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我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处置等级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股权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设立质押,因此协议无效。
本条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转让出质的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即合同在债权领域应当发生效力,只是在物权领域其效力无法发生变动。
2、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是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使其产生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的法定要件。换言之:
(1)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日即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
(2)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权受让人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故而股权质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只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均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已质押的股权质押人不得随意转让,但不能以此认定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质押人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将取代质押人拥有股东身份,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为了避免质押人与债券人因股权质押发生纠纷,质押人在清偿前最好避免将已质押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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