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建筑而言,不需要司法强拆也能拆除
在明律师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房屋,你拆?还是不拆?》一文中提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可能是征收维权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
在某些被征收人眼中,这份文书的可怕之处比起司法强拆裁决来都要有过之而无不及。
原因之一就是一旦这份决定下发,似乎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径行对房屋实施强拆,而被征收人将面临“违建不予补偿”的糟糕境地。
那么,除了司法强拆,这种由“限拆决定”所引发的行政强拆真的也是合法的吗?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行政强拆,真的还存在吗?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前者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
这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规划区内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则在第76、77和83条对责令限期拆除作了规定,其中第83条规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建”强拆也要走司法强拆程序,似乎并不能直接由政府机关实施强拆。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指出,在实践中的“以拆违代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限拆决定,进而通过行政强拆的方式处理违建。
司法强拆,在这里是用不上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和实务之间,是存在一定距离、差异的,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综上,我们的结论是,在因“限拆决定”所引发的违建拆除领域,司法强拆从客观上、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行政强拆的确是合法的。
这个结论,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也许存在争议,但就现实层面而言则是没有争议的。
面对违建强拆,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这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前述《行政强制法》第45条已经告诉我们了,针对限拆决定的法律救济方式,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表示,实践中专业律师多采用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原因在于复议的“力度”相较于诉讼而言明显不足,且无法阻止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进而对房屋实施强拆的步伐。
而诉讼则能够给行政机关施加更大的法律压力,通过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的设计全面揭露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漏洞、问题,从而实现搭建协商沟通平台,提升补偿数额的目的。
故此,当被征收人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一定要果断提起诉讼程序,切勿再等待、拖延。
否则,行政强拆的“大棒”很快就会打下来,被征收人将会难以避免的丧失房屋、建筑的客观存在这一征收维权的重要谈判筹码。
在明律师最后想补充的一点是,事实上对于拆违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比较混乱的。
譬如这个关键性的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都尚存争议。
但无论如何,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的是,当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拆房屋”的想法就应当坚决予以打消,而必须冷静、客观地面对更为严酷的行政强拆进逼的现实。
学术、理论上有争议的事情,在实务中都是清楚得很,永远不能犯“纸上谈兵”的错误。
如何应对?诉讼。
如何推翻“限拆决定”?
一看实体层面,比如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城乡规划法》的适用是否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涉案房屋所在地是否已列入了当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
二看程序层面,比如相关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三要最大限度的行使“围魏救赵”法,通过对征收项目的整体审查精准打击其违法点,务求最大力度、最强覆盖,进而实现曲线救国、釜底抽薪式的法律维权效果。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群策并举,才有望阻止住行政强拆的步伐,为自己的协商谈判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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