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一、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撤销判决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
1、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
2、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
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撤销权之诉的判决结果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及驳回请求等。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务危害不严重的时候,法院判令的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有区别的部分撤销。撤销权之诉是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危害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债务人对判决不予执行,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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