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债务人未到期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对第三人债权进行保全的法律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其中第三人债权有到期债权的,法院是可以提存其有关财物,但只能对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但是超额部分不会保全,如果债务关系不确定就不宜保全。
-
覃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2民终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XX,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晴,XXX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X...
-
如果借条丢失补写怎么办?
一、如果借条丢失补写怎么办?1、借条丢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补写。。补写的借条基本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2、不管借条怎么补写,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
-
债权转让未通知驳回起诉可以吗?
一、债权转让未通知驳回起诉可以吗?可以,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
夫妻一方不承认共同债务还需要偿还吗?
一、夫妻一方不承认共同债务还需要偿还吗?需要共同偿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如果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话,就需要一方当事人个人偿还了。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