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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几次

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几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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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呢?

你好,目前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