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抵押公证?
1、准备材料
抵押公证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还要准备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首付款支付发票等等与房产抵押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最后就是双方草拟好的房产抵押协议书。
2、提出公证申请
抵押双方写的好上述准备的相关材料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一定要本人在场才行。这时候公证处会给一张房产抵押公证申请表格,将其填写完整,内容必须真实才有效。
3、受理确认
公证处对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房产抵押公证申请表进行核实,主要是针对协议书上的内容、财产权利证明进行一个受理审核,避免出现其中一方被欺骗、误导,一旦受理、谈话无误后,双方就可以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了,这样公证就完成了。
二、《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产抵押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抵押事项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抵押行为所认定的抵押结果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有关抵押的情况进行界定,避免造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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