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
一、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
担保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取消担保,但有证据证明主合同无效的,或者债权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其真实意思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2021.01.01生效)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故,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销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3、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零九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未在保证章节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体现。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16、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等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包括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而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不管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担保人,若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故此在债权人没有同意的前提之下,担保人一般是不能取消担保责任的。在担保期间,若是想要变更债务关系,那么在变更之前,需要先通知担保人,否则在变更后担保关系可能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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