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不执行?
一、行政拘留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不执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有违法行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构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经过公安审查,被拘留人暂缓执行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的危险主要是指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二、什么情况下行政拘留会转刑事拘留?
违法行为人在拘留期间,公安机构侦查发现,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有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触犯刑法时,公安机构会对违法行为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刑事拘留。检察机构按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做批捕或不批捕决定。检察机构决定批捕,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无罪判决。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70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不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在公安机构的调查下,发现其存在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构可以变更行政拘留为刑事拘留。变更之后,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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