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1.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3.听取被害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4.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5.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6.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1.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
3.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
4.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一个步骤,根据职能需要,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来执行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相关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认定,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则可以向审判机关进行起诉判决,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可以退回侦查或者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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